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蔡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利德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纳工程技术咨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1民初3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水利德科技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水利德科技公司与唐纳工程技术咨询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应当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水利德科技公司与唐纳工程技术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为《钻探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龙溪河流域(垫江段)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示范项目-堤防、广场及道路部分。因案涉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垫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水利德科技公司提出的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晓琪
审判员张海瑞
审判员谭红艳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