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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包安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23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安国,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2号楼-1至5层201五层(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99478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16号4幢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913398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江河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12号7-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317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包安国,第三人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莫特麦克唐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江河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计906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仇 书 记 员 王 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