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民申96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普定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700972446X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蕴诚(关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2号楼-1至5层201五层(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99478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普定县水务局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4民终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普定县水务局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普定县水务局撤回再审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定县水务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