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甘肃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1民初275号
原告: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大滩镇东大村。
法定代表人:魏昭元,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双桥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歹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7元,减半收取2843.5元,由原告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文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闫沛育
书 记 员 白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