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赣瑞电梯有限公司

赣州赣瑞电梯有限公司与瑞金市益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瑞民二初字1761号
原告赣州赣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环路中段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苏建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瑞金市益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瑞金市金龙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太塬,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赣瑞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瑞金市益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将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赣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赣瑞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温庆先
人民陪审员  朱 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毛远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