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02民初4430号
原告:广东四海里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西侧83区敏捷广场八期7栋住宅楼及7#商业裙楼302号商铺-01。
法定代表人:杨蜀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肇庆市通用气液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黄岗镇沙湖管理区沙湖村。
法定代表人:王肇智。
原告广东四海里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通用气液元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四海里程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四海里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14元、减半收取780.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四海里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月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巫建英
书 记 员 陈主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