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执3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四海里程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新城北八区肇庆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厂房(B幢)13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6158424XM。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15号301(部位:301-2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275416。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总部经济园9号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G2K8XY。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四海里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粤12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四海里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997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付律师费3万元。因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四海里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被执行人主动支付了15万元,扣除申请执行费2897元后,申请执行人实制受偿147103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粤AA××××车辆,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执行处置。另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锦
审判员 陈俊捷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