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5民初5494号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坝艳山红村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EQT4KON。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第F-02、F-03栋17层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659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5年4月11日生,住贵州省平坝县。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7元,保全费1378元,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航通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舒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