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60号。
负责人:张建霞,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道郎镇黑水湾村。
法定代表人:康凤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宏康钢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康凤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凤明,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朱洪芹,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宏康钢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康凤明、朱洪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泰仲调字第9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多个案子在泰山区法院执行,为便于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泰仲调字第90号调解书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邱秀萍
代理审判员 刘 健
代理审判员 王乐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