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1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黑水湾村div>
法定代表人:康凤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宏康钢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康凤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凤明,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朱洪芹,女,1957年11月出生,汉族,职业,住泰,住泰安市div>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宏康钢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康凤明、朱洪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9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刘德会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