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1146号
原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440022H。
法定代表人:康凤明,董事长。
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杨,董事长。
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部,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0号(首钢设计院内)。
负责人:张凤桐,经理。
原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95元,由原告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杜妹菊
书记员杜妹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