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山东宏康钢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280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4316966。
法定代表人:姜鲁荣,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宏康钢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72222896E。
法定代表人:康凤明,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黑水湾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440022H。
法定代表人:康凤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康凤明,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朱洪芹,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东部新区碧霞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061399521。
法定代表人:陈队范,董事长。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宏康钢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康凤明、朱洪芹、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出具担保书,以其自由资产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宏康钢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康凤明、朱洪芹、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百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