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27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区青春创业开发区。
被保全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号。
被保全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部,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号(首钢设计院内)。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7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