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697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4316966。
法定代表人:姜鲁荣,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宏康钢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72222896E。
法定代表人:康凤明,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黑水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440022H。
法定代表人:康凤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康凤明,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朱洪芹,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部新区碧霞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061399521。
法定代表人:陈队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1)鲁0902财保280号裁定书,审查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宏康钢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岱岳区(泰土国用(2009)第X号)(泰土国用(2009)第X号)土地两宗;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宏康钢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岱岳区以北,国策路以西(泰房权证泰字第1××7号)、岱岳区以北,国策路以西3号车间(泰房权证泰字第2××9号)房产两处;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岱岳区(泰土国用(2005)第X号)、岱岳区天平办事处黑水湾村(泰土国用(2009)第X号)土地两宗;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泰房权证泰字第125344号)(泰房权证泰字第1××3号)房产两处;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