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特24号

申请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黑水湾村。

法定代表人:康凤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伦,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住山东省宁阳县。

申请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93号裁决书;2、判令申请人不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9日至2020年11月17日在申请人处从事铆焊岗位工作,公司一直为其缴纳保险。被申请人在刚刚入职申请人处工作时,申请人就明确告知因公司生产经营和计算考核每人工时的问题,发放工资可能延迟3个月左右,被申请人也予以认可,因此申请人安排被申请人进入工作岗位进行工作。被申请人工作两年之久,每次发放工资都是按照双方开始约定的时间发放,被申请人也从未有异议,一直予以认可,被申请人对于公司其他员工的工资发放时间都是清楚和明知的。被申请人在入职之时都已经被告知,但是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该事实,但202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以家庭原因为由向申请人申请离职,系主动辞职,向岱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其对于自己认可工资发放的时间不予认可,同时要求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岱岳区仲裁委支持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特提出以上诉求,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辩称,答辩人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于2018年5月19日至2020年11月17日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期间一直被拖欠工资4-5个月,相关证据已提交仲裁委员会,被答辩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岱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事实,按《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等法律规定,裁决被答辩人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完全合理合法。被答辩人主张因为答辩人知情同意,他就可以多年拖欠工资,他违法就变成合法,就可以以此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实在是荒唐无理,答辩人无论同意与否,其拖欠工资的行为皆是违法,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申请事由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1日,泰安市岱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93号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5314.87元×三个月,支持实际主张)。

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93号裁决书查明,2020年11月17日***以公司不能按时发放工资为由向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递交书面《离职申请书》。***在本案审查中主张因公司始终拖欠工资四到五个月,致使家庭经济出现困境,被迫申请离职。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认可拖欠工资的情况存在,主张在***入职之时已经被告知。

本院认为,***以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离职,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认可拖欠工资的事实,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不以***是否明知或认可延迟发放工资事宜作为除外情形,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入职时已告知***延迟发放工资事宜为由主张***隐瞒证据的理由不成立,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93号裁决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正确。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宏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仉 磊

审判员 张立胜

审判员 薛 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