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道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三号路72号。
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道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于2023年1月6日、2023年2月2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发起了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2月23日,承办人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可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4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元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