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13248号
原告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帅、**,系北京市市京(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道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道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