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4271江苏某某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天楹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天楹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4271号之一
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轻工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81283938R。
法定代表人:冯三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伟,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楹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NU80G65。
法定代表人:曹德标。
被告:江苏天楹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西城街道黄海大道(西)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TLYU74
法定代表人:曹德标。
被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西城街道黄海大道(西)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924405605。
法定代表人:严圣军。
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天楹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天楹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2019年7月17日,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4元,减半收取3402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22元,由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春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程雪梅
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