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21民初3137号
原告(被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6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924405605。
法定代表人:严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跃、管觅知,该公司职员。
被告(原告):***,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惠,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楹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与天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将***作为原告一案并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于202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无需向***支付赔偿金149793.84元、奖金40319.61元、端午节福利费1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天楹公司不服该仲裁。1.天楹公司基于***的违纪事实及自认,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结合法律规定,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合理合法,且在作出决定前,与***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同时天楹公司按照公司的解除流程,履行了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19年度《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激励办法》中第八章第3条规定,员工离职,项目激励核算至其离职当月,按年发放。员工离职后不再享受任何递延或任何离职时还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支付时间或条件的激励奖金。故结合前述第1条理由,天楹公司无需向***支付任何递延奖金。3.天楹公司支付给***的2020年5月薪资已包含端午节福利费100元,故原告再无需向***支付端午节福利费。
被告***辩称:天楹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楹公司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因此需要双倍支付赔偿金。奖金是***劳动所得,天楹公司无权扣除奖金。端午节福利,仲裁委裁决清楚,天楹公司未能支付该费用。综上,请求驳回天楹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天楹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6868.67元、项目递延奖金130319.61元、年休假补贴15495.84元、出差费及补贴706元。事实与理由:***于2015年8月到天楹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天楹公司为***缴纳了五险一金。2020年10月25日,天楹公司以***在上班时间在公司办公室打牌为由,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作出开除的决定。后又于2020年11月13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此,***认为,天楹公司作出开除***的决定是错误的,故而依据该决定解除***的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
被告天楹公司辩称:1.***系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而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在工作时间在办公室内聚集打牌,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没有遵守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等职务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约谈过程中,***陈述之前也有工作日在宿舍、外面、办公室打牌情形,愿意接受公司的任何处罚。公司再次约谈时,***选择接受开除处理。天楹公司作出决定前已事先通知工会。***明知公司不能打牌的相关规定,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达到了严重违纪程度,该后果或损失无法以金钱衡量,应由天楹公司判断其严重程度。2.2020年5月份工资表中已发放了端午节福利费1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入职天楹公司,从事市场拓展工作,工作期间,天楹公司为***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020年10月19日,***在工作时间与其他职工打牌。天楹公司发现后对***进行批评教育。2020年10月21日,天楹公司约谈***,要求***停止工作,***知晓公司不能打牌的规定,主动承认错误,天楹公司告知***公司的初步意见是辞退***。2020年10月25日,天楹公司又再次对***进行约谈,告知其天楹公司已作出了处罚决定:1.主动辞职;2.开除处理,由***自行选择。***拒绝主动申请辞职。后天楹公司制作员工处分审批单,处分事由为“2020年10月19日(周一)上午9时许,***在中国天楹总部103办公室打牌,公然挑衅公司制度,扰乱工作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负面影响。事后,***对自身错误认识不到位,悔过态度不端正,经研究决定,给予开除的处罚决定”,并按照流程经工会同意后作出处罚决定。2020年11月7日,***收到天楹公司邮寄的给予开除的处罚决定。
双方对于递延奖金存在争议,***认为天楹公司尚有12个项目的个人激励奖金未足额发放,而天楹公司认为无需支付。2018年5月11日,天楹公司制定并发布《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激励办法》。该办法6.1条规定,项目激励分为两部分:个人激励奖金,占80%;团队激励奖金池,占20%。其中垃圾分类、环卫服务项目在签署正式合同当年发放60%,其余40%项目激励,按以下节点发放:合同期限不满5年的,按照项目期限平均发放。附则11.4条规定,员工离职,项目激励核算至其离职当月,按年发放。员工离职后不再享受任何递延的激励奖金。2018年,***参与营销分配的部分项目的奖金发放情况如下:
1.《如皋港道路、河道保洁、垃圾清运及绿化养护项目》奖金总额248600元,***在个人计提80%的基础上个人分配比例10%即19888元。2018年,天楹公司支付***11931元;2019年,天楹公司支付***2651元;***尚有递延奖金5306元未发放。
2.《如皋市长江镇道路、河道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及农村环境“七位一体”项目》奖金总额30200元,***在个人计提80%的基础上个人分配比例20%即4832元。2018年,天楹公司支付***2897元;2019年,天楹公司支付***799元;***尚有递延奖金1136元未发放。
3.《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立即分类服务外包项目》奖金总额656000元,***在个人计提80%的基础上个人分配比例2%即10496元。2018年,天楹公司支付***6298元;***尚有递延奖金4198元未发放。
4.《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卫市场化项目》奖金总额119600元,***在个人计提80%的基础上个人分配比例25%即23920元。2018年,天楹公司支付***14356元;2019年,天楹公司支付***9630元。
5.《如皋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分类收集服务项目》奖金总额234400元,***在个人计提80%的基础上个人分配比例25%即46880元。2018年,天楹公司支付***28132元;2019年,天楹公司支付***6252元;***尚有递延奖金12496元未发放。
6.《南通市崇川区生活垃圾分类第三方企业服务》奖金总额77300元,***在个人计提80%的基础上个人分配比例30%即18552元。2018年,天楹公司支付***11135元;2019年,天楹公司支付***7423元。
7.《响水县县城四个小区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行项目》奖金总额61300元,***在个人计提80%的基础上个人分配比例75%即36780元。2018年,天楹公司支付***22081元;2019年,天楹公司支付***4907元;***尚有递延奖金9792元未发放。
2019年,***参与营销分配的部分项目奖金发放情况如下:
8.《如皋市48个小区垃圾分类试点小区服务外包项目(二)》奖金总额28385元,***在个人计提80%的基础上个人分配比例70%即15895.60元。2019年,天楹公司支付***9537元;***尚有递延奖金6358.60元未发放。
9.《2019年句容市垃圾分类试点小区服务外包项目(二期)》奖金总额35947元,***在个人计提80%的基础上个人分配比例33%即9490.01元。2019年,天楹公司支付***8457元;***尚有递延奖金1033.01元未发放。
2018年的1-7个项目合同期限均不超过三年,2019年的项目8合同期限2年,项目9合同期限3年。***对上述1-7个项目中的最终奖金、个人分配比例、2018年及2019年支付的数额均予以认可;对上述8、9两个项目递延奖金均予以认可。天楹公司认为上述项目3实际合同价远远低于预估合同价,奖金已超额发放,其余项目的奖金已经付清,因***离职不再享受其他任何递延奖金。
另***主张尚有《如东县城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项目》、《通州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项目》、《南通市区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项目》三个项目,天楹公司从未与其结算,其主张每个项目3万元的资金;天楹公司表示***未参与实际拓展,无相应的项目激励奖金。
另查明:2018年8月,天楹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了《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6月在天楹公司网页进行公示。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处罚事件的界定、处罚事件的确认以及处罚的方式和具体办法。其中,5.2.2处罚事件的界定规定: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工作疏忽、失误、懈怠、不作为、乱作为、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等),或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司及职能部门、项目公司、子(分)公司等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及商誉、社会形象、企业资信等无形资产、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员工信息、工程结算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差旅政策、诉讼信息、健康安全程序或规定等)受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等),或导致公司及职能部门、项目公司、子(分)公司等的业务无法正常运转的,公司将对其实行处罚。5.2.3处罚事件的确认规定:(1)根据处罚事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行为、较重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三级,分类详见附件1“员工违纪行为分类表”。5.3.2处罚的方式和具体办法规定,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对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和开除(即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其中:“警告”适用于员工“一般违纪行为”;“记过”适用于员工“较重违纪行为”,或在12个月内受到二次及以上“警告”处分;“开除”适用于员工“严重违纪行为”,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记过”处分的情形。“一般违纪行为”、“较重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的情形以附件1规定为准。
附件1第一项为劳动纪律,劳动纪律的一般违纪行为包含11条,其中第6条为工作时间内长时间电话聊天、打牌、下棋、酗酒、串岗聊天、嬉闹、阅读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杂志或报纸等影响工作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附件1第二项为职业规范,职业规范的严重违纪行为包含13条,其中第3条为因擅离职守、没有遵守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等职务过失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第13条为其他情形,特指员工的行为虽然没有出现列出的情形中,但其违反了公司或部门制定的涉及公司经营、技术、管理要求的规定。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违纪员工所属部门,并听取工会意见后,判定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
再查明:根据***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应发工资合计40070.88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的应发工资合计47145.67元;2020年1月应发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09723元;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的应发工资合计40622.29元。
2021年1月4日,***向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天楹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5504.20元、项目激励奖金359784.40元、年休假补贴17874元、端午节福利费400元、体检费350元、出差费及补贴706元。仲裁委于2021年5月7日作出海劳人仲字[2021]第2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天楹公司支付赔偿金149793.84元、奖金40319.61元、2019年至2020年的年休假工资5165.28元、端午节福利费100元、出差费及补贴706元。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天楹公司提供的谈话笔录、员工处分审批单、关于严重违规人员的处罚决定、违纪员工处分通知及EMS详情单、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网页截图、2018年天楹公司营销激励办法,***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个人所得税收入明细查询表、递延资金的项目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天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奖金、福利费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费用数额如何确定。
一、天楹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天楹公司以***“2020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在天楹公司总部103办公室打牌,公然挑衅公司制度,扰乱工作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负面影响。事后,***对自身错误认识不到位,悔过态度不端正”为由,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5.2.2、5.2.3、5.3.2以及附件1中的第二项严重违纪行为情形的第3条、第13条的规定,与***解除劳动关系。天楹公司认为***行为造成十分恶劣的负面影响,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天楹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已明确将工作时间内长时间电话聊天、打牌、下棋等影响工作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定义为一般违纪行为,“开除”适用于员工“严重违纪行为”,天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重大损失,故天楹公司不应将***的行为定义为严重违纪,天楹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天楹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计算的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2015年8月3日入职工作,2020年11月7日收到邮寄的开除决定,因此***的工作年限计算为5年3个月,经济补偿应当支付5.5个月,赔偿金即为二倍。***离职前十二个月为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0月份,应发工资共计47145.67元。2020年1月份发放的奖金109723元,根据天楹公司规定奖金按年发放,天楹公司认为该奖金是2019年度的奖金78061元及2018年度之前的奖金31662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认定为2019年度应发的奖金。根据天楹公司《营销激励办法》规定奖金除当年发放60%外,其余按项目期限平均发放,结合***所列9个项目的奖金支付年限以及未发放的奖金数额,经核算,项目9中未发放的奖金1033.01元有一半516.51元应于2021年度发放,其余款项39803.10元(5306元+1136元+4198元+12496元+9792元+6358.60元+516.50元)应计算为2020年度应发奖金。2019年度奖金中11月及12月的奖金为18287.17元(109723元÷12月×2个月);2020年度奖金中1月至10月的奖金为33169.25元(39803.10元÷12个月×10个月)。工资总额应当包含奖金,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份期间的总收入为98602.09元(47145.67元+18287.17元+33169.25元),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收入为8216.84元/月,故本院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385.24元(8216.84元/月×5.5个月×2)。
二、关于奖金、年休假工资、福利费等数额。
关于奖金。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奖金属于工资收入。本案中,根据《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激励办法》规定,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上述所列9个项目中,尚有未发放的递延奖金40319.61元(5306元+1136元+4198元+12496元+9792元+6358.60元+1033.01元)。天楹公司认为上述项目3实际合同价远远低于预估合同价,奖金已超额发放,且根据规定离职人员不再享受任何激励奖金,本院认为,对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除因法定事由,天楹公司无任何理由扣发劳动者应得的奖励,且本案系天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为非过错方,天楹公司应补发递延奖金。天楹公司认为项目3的奖金已超额发放没有依据,故天楹公司应补发递延奖金40319.61元。关于《如东县城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项目》、《通州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项目》、《南通市区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项目》三个项目的递延奖金,***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天楹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每个项目3万元没有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收入,而日工资是指应休假年度的日工资。本案中,双方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9天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5天,2019年度***的平均日工资为573.92元[(40070.88元+109723元)÷12个月÷21.75天],本院确认年休假工资为5739.20元(573.92元/天×5天×2)。***2020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4天,2020年度***的平均日工资为339.27元[(40622.29元+33169.25元)÷10个月÷21.75天],本院确认年休假工资为2714.16元(339.27元/天×4天×2)。故上述年休假工资合计8453.36元。
关于端午节福利费100元。天楹公司表示已支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据,故应补发该项费用。***主张的其他端午福利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体检费350元,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出差费及补贴706元,天楹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被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赔偿金90385.24元。
二、原告(被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奖金40319.61元。
三、原告(被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2019年至2020年的年休假工资8453.36元。
四、原告(被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端午节福利费100元、出差费及补贴706元。
上述第一至四项合计139964.21元,被告原告(被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义务人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被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被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各10元,减半收取各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审 判 员 杨云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小林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