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艺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湖北玛莎帝建材有限公司、高保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民辖终377号
上诉人湖北玛莎帝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保国、被上诉人武汉艺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天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7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湖北玛莎帝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审被告高保国现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园林路29号4栋4单元4楼2号房屋,系其购买,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并且高保国等的武汉市居住证登记证登记地亦在此,上述地点系高保国的法定居所。至于高保国主张其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阳光大道800号泊湖天下一期14#-15#商铺,从事实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房屋性质并非法定的住宅,并未登记在其名下,且在该住宅内没有办理居住证明,没有久居的意思表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高保国、被上诉人武汉艺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武汉艺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城北村。故该辖区的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湖北玛莎帝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卫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