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艺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3466号
起诉人:***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城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G4140。
法定代表人:陈乔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月丹,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程,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2月22日,本院收到***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朗公司)起诉江苏宏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万**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市政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市政公司黄陂分公司)的有关材料,起诉人艺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493812.16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滞纳金892743.76元(以2493812.16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2493812.16元×24%÷365天×239天=391904.29元;以2493812.16元为基础,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算至2021年12月8日为2493812.16元×15.4%÷365天×476天=500839.47元,暂合计为892743.7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艺朗公司与宏万**公司签订的《塑钢门窗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为“塑钢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铝合金百页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包括各种材料采购、制作、运输、现场安装、后期保修等全部工作”,因此,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艺朗公司虽然在其起诉材料中列明了三个被告,但是在有多个被告时,不宜简单的以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而应以与起诉人有实质争议的被告确定地域管辖。并且,并无明显证据显示艺朗公司与武汉市政公司、武汉市政公司黄陂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艺朗公司有实质争议的为宏万**公司,而宏万**公司的住所地并不在本院辖区。再次,案涉《塑钢门窗分包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亦未对本案管辖作出约定,宏万**公司的合同义务为支付相应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即艺朗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对艺朗公司的起诉,本院无管辖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柯盛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马诗君
书记员(兼)  马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