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4408号之四
原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艳,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生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艳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杜宝峰,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朱亚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远,经理。
被告:孙志强,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宝峰、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志强下列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4000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孙志强以下名下银行账号中银行存款4000000元。1、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汝州支行,账号1707********;2、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汝州丹阳路支行,账号:1707********;3、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青龙支行,账号:4402********;4、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中路支行,账号:5240********;5、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朝阳路支行,账号:4340********;6、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月城支行,账号:6217********;7、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月城支行,账号:6227********;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民航花园社区支行,账号:7608********;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丰县西大街营业所,账号:6049********;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阳市光武路支行,账号:6210********;11、中信银行平顶山汝州支行,账号:6217********;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朝阳路支行,账号:6217********;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丰县西大街营业所,账号:6221********;1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汝州农商行大峪支行,账号:6229********;15、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平顶山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30********;16、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汝州农商行杨楼支行,账号:6229********;17、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汝州农商吉利分理处,账号:6229********;18、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汝州农商行营业所,账号:0000********;19、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汝州农商行营业所,账号:6229********;20、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龙湖花园分理处,账号:6228********;21、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龙湖花园分理处,账号:622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长社
审 判 员 游俊岭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