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4408号之三
原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艳,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生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艳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杜宝峰,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朱亚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远,经理。
被告:孙志强,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宝峰、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志强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孙志强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长社
审 判 员 游俊岭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