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61号
原告:北京华泰嘉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泰嘉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泰嘉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被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220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泰嘉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被告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2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