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2138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申请人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豫14民终4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其不承担责任,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虞城支行账户(账号:25×××07,户名: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原银行商丘府前支行(账号:41×××01)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虞城支行账户(账号:25×××07,户名: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原银行商丘府前支行(账号:41×××0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