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347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同,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JJLG4B。
法定代表人:张贵平,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申请人:陈丰军,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与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丰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丰军价值1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保单号:PZDM20214113000000051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丰军价值1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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