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347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同,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JJLG4B。
法定代表人:张贵平,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与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丰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豫1326民初347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丰军价值1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京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