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民终6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51号(商丘市交通局办公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3893667X。
法定代表人:邵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鹭,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祥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汇城国际广场1号楼B座16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5N0TXE。
法定代表人:贾香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兴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祥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3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兴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路兴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9700元,由上诉人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文志林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