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4890号之一
申请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信诚街道办事处鲁北大街以东工业一路向北2公里。
法定代表人:刘玉静,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鞠为民,经理。
申请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中瑞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中瑞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63006390106619597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中瑞路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苑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