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执保944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CBJ7U5T,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信诚街道办事处鲁北大街以东工业一路向北2公里。
法定代表人:刘玉静,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5906313E,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鞠为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