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814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耘,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0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鲁北大街以东,工业一路向北2公里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鲁北大街以东,工业一路向北2公里。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金卫涛,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滨州市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鲁北大街以东,住滨州市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鲁北大街以东,工业一路向北2公里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交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秘军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