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239号之二
原告: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西过境路域城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MRHN291。
法定代表人:芦云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信城街道鲁北大街以东工业一路向北2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CBJ7U5T。
法定代表人:刘玉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霖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申请费212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