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22民初21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斯美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栋13层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RR0A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斯美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负担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康
书 记 员 林 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