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泰医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巢宁路东(三里井)段****房****房。

法定代表人:李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审被告: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div>

法定代表人:时礼文,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城北社区二里半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江涛,院长。

原审被告: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

法定代表人:江涛,院长。

上诉人***泰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初4426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是实际施工人,《合同协议书》约定了有争议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协议书》系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的仲裁管辖约定对**无约束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和县,故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和平

审判员  费长城

审判员  吴静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贞旭

书记员李欣彤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