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金五门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1672号
原告: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NGGBE5B),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8幢2105室。
法定代表人:时礼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五门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75850077L),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五门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为2091元,由原告江苏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