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2704号
原告:江苏百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富邦商业广场1幢甲单元8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太平,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百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江苏百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地点为武进区亨达未来城11幢1701室,工程总造价为554491元,双方对装修方式、质量标准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现该工程已完结,但被告至今对于剩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故应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常州市亨达未来城,如发生纠纷由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莹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