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704江苏百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2704号
原告:江苏百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富邦商业广场1幢甲单元8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太平,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百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江苏百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地点为武进区亨达未来城11幢1701室,工程总造价为554491元,双方对装修方式、质量标准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现该工程已完结,但被告至今对于剩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故应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常州市亨达未来城,如发生纠纷由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莹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