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扶沟县宏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美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1355号 原告:扶沟县宏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6E0THX2。住所地:扶沟县城郊乡扶周路南段东侧50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美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E8HU43。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领,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扶沟县宏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旺租赁公司)与被告河南美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肯建设公司)、**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宏旺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肯建设公司、**领清偿租金及丢失赔偿款32737元;2、诉讼费由美肯建设公司、**领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5日,美肯建设公司委托**领去其处,随行人**开、***,租赁其建筑设备,用***建设公司承建的2021年扶沟县吕潭乡水毁水闸修复项目1标桥梁建设。经商定,**领先预付押金2000元(***代付),预留***身份证复印件,业务往来由**开签字,其根据**开要求,分期提供建筑设备。至2022年9月14日,其联系**领,但拒绝支付租金,为此进行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旺租赁公司出租建筑设备,没有与相对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所提供的发货单、入库单上签字系**开及其指令人员签字,依据合同相对性,宏旺租赁公司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起诉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扶沟县宏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利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