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3民初727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州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公司员工),女,1997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