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402民初672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310国道路北***果业院内10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OMA3XBB8K7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被告河南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3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被告就梁园区办事处住建局家属院签订《强电施工合同》,总价为15万元,后双方又签订外增项合同及增项补充协议,以上合同价款共计213600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至今被告还欠原告143600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公司未付工程款为由不予支付,原告认为二被告应对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请。
被告**辩称:当时签订合同时候,不是原告干的活,是找我一个兄弟干的活,然后我兄弟找到原告,然后原告与我签的合同,工期是12天,然后干了二十多天,合同总价款十五万元,进场五日内付给原告百分之三十,已经给了七万五千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审计后三个工作日将剩余工程款付清。我们干的工程至今没有审计、验收、核算,达不到后期付款条件。前期原告给我要钱,我已经告知了没有核算审计和计量,不知道工程量多少,无法给后期的工程款。我已经给了75000元。
被告河南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中标商丘市梁园区***道办事处**小区等21个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但该项目并不包含强弱电施工,因此原告无权向我司主张权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商丘市梁园区**住建局家属院强电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地点:商丘市八一路与芙蓉路向南50米路西住建局家属院小区;二、工程承包范围:强电施工工程清单的全部内容,包括强弱电、监控一套、门禁道闸一套;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合同生效次日起计算。五、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合同总价位:人民币150000元;2、本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五日内预付全合同价30%即人民币45000元;【第二次支付】工程完成验收合格3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即人民币105000元。”2021年11月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住建局家属院强电改造增项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一、工程补充价款49600元;二、增项报价:1、进户线路44600元;2、三网套管预埋材料及工费5000元。”2021年11月1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住建局家属院强弱电图纸外增项合同》,合同增加了:“一、楼梯间照明电源及地下室照明电源人工材料费八仟元(四个楼梯间);二、弱电管道进户套管:水钻开孔24个、50PVC管35米、32PVC管60米、25PVC管40米、辅材弯头接头管卡带盖四通费用六千。合计一万四千元(14000)。”上述合同共计金额213600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下余143600元未支付,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另经审理查明: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7万元。案涉强弱电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强电工程施工合同》、《住建局家属院强电改造增项补充协议》、《住建局家属院强弱电图纸外增项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无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应认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完成涉案工程,双方对工程虽未进行结算,但原告已将工程交付使用,被告**当庭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付工程款143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河南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签订合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河南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3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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