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910号
申请人:***悦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528号4栋1**1层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8号光谷动力节能环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一期10栋5层装配间2号。
原告***悦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悦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2,6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311312802023000000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悦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2,6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