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XE3E8X,住所地文山市马塘镇马塘中学旁。
法定代表人:梁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映聪,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K87JT7J,住所地麻栗坡县莱溪小区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601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文山市大亚工贸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58025元、律师费60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2月1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询,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已划拨10000元,但不能满足执行案款的需要。
3.于2020年10月21日以(2020)云2601执1761号执行裁定书向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查封措施。
4.于2020年10月29日对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