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市马塘镇利仁建材店与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秋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282号
原告:文山市马塘镇利仁建材店,住所地:文山市马塘镇所树革文蒙路旁。
经营者:何欢,个体工商户。
被告: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莱溪小区兴隆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云南省文山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文山市马塘镇利仁建材店与被告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文山市马塘镇利仁建材店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山市马塘镇利仁建材店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山市马塘镇利仁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文山市马塘镇利仁建材店负担。
审判长 陈 浩
审判员 苏忠卫
审判员 赵仕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