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4206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4日生,云南省麻栗坡县人,现住文山市复烤厂住宿区。
被告: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莱溪小区兴隆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彦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伍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