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4206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4日生,云南省麻栗坡县人,现住文山市复烤厂住宿区。
被告: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莱溪小区兴隆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彦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伍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