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生,重庆市长寿区人,住文山市。
委托代理人:戴学斌,文山市搏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K87JT7J,住所地麻栗坡县莱溪小区兴隆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60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91680元。因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询,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内存款有103800元,但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四件,该款不能满足所有执行案款的需要。
3.于2020年10月21日以(2020)云2601执1761号执行裁定书向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查封措施。
4.于2021年5月26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支行对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24×××08的账户内存款进行划拨,划拨金额为103800元,在扣减法院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余款按比例由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并于2021年6月28日将执行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在(2021)云2601执1121号执行案件中领取执行款21211.47元。
5.到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麻栗坡县莱溪小区兴隆路57号寻找被执行人,但公司已搬迁,已下落不明。
6.于2021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