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市长丰建筑设备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K8LJ91X。
经营者:汪**,地址:文山市。
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4MA6K87JT7J。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1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
关于文山市长丰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执行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601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4月2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但存款不能满足案件的需要。
3.向文山市住房管理中心、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文山东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4.于2020年11月3日向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云A7QY97的车辆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在2019年3月14日已转移登记在伍尚斌所有。
5.于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