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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长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3民终2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长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石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待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1**20层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审被告:广水市关庙镇铁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关庙镇铁城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主任。 上诉人随州市长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水市关庙镇铁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3)鄂1381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10月27日,随州市长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已将下欠的工程款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随州市长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随州市长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熊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