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昌盛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092536565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跨越大道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91411426556942108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豫1426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3443元,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自2022年7月4日始先后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
2、**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车辆信息。
三、2022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及悬赏执行的权利。
本案执行标的为136411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136411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沙 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