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26民初6396号
原告:河南宏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昌盛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092536565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跨越大道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91411426556942108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宏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宏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334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9年年度,原、被告签订一份零星维修项目施工协议书,2019年5月完工,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33443元。原告多次催要未还,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河南宏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增值税发票一份。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完毕,发票签字流程已经走完了。涉案工程款金额为133443元。
2、零星维修项目施工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书,现原告已经完成施工协议书内容,并已经验收合格。
3、永安公司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施工的零星活已经验收合格。
4、证明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表一份、债权初审通知书一份。证明经破产管理人确认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欠原告133443元。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年度,原、被告签订零星维修项目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将被告公司院内零星维修项目施工事项交给原告完成。零星施工项目按各单项结算,所有项目结算凭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及正规发票进行单项一次性结算。2019年5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被告下欠工程款133443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所欠原告工程款133443元,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宏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34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86元,由被告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