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特304号
申请人:武汉鑫协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南路29号建信小区6-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洪山区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武汉太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3幢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屈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鑫协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太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鑫协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鑫协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裴露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