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XX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XX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2994号
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XX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XX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XX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昌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